[xxxiii]梁凤云:《新行政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03页。
对此,律师应当针对企业的性质、业务和合规风险,协助企业建立有针对性的合规管理体系。遇有企业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无法避免受到行政处罚结果的,律师应以企业建立或者承诺建立合规计划为根据,为企业争取最为宽大的处罚。
首先,根据积极配合的原则,只要企业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放弃采取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对抗性程序的,律师应当为企业做出配合监管调查的可行方案。四是说服企业提出整改方案,建立内控机制的计划。及时收集、保存和披露相关的文件或电子数据,并向调查人员进行提交,必要时督促子公司、第三方向调查人员提交上述文件和数据。二是针对相关的合规风险和管理漏洞,提出建立或者改进合规管理机制的方案,建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违规事件。有效补救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赔偿那些因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
迄今为止,中国证监会一共在两起案件中适用了行政和解制度,都采取了相似的和解模式:责令存在不法行为的企业缴纳高额的行政和解金,要求企业采取积极整改措施,建立内控机制。律师如何帮助企业证明员工行为与企业无关呢?权威的解释是,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是指,经营者已制定合法合规合理的措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不应放纵或者变相放纵工作人员实行贿赂行为。凡是荣誉勋章的授予,也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他接着说,如果这样的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通过决议时,就要考虑到这个决议就是法令,因此,不作一般的、没有法律意义的决定,如果作了决定,那么就是法令。(2)决定所赋予职权的部门,要么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议设立的,要么是全国人大会议设立的,要么是实践中长期存在并行使职权的(军队保卫部门),而不是常委会为赋予新的职权而同时设立的新部门。4.对决议、决定的使用,与宪法规定不尽一致,缺乏严格、稳定的区分标准,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这说明,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会议的议程和各类准备事项,应当由全国人大会议作出决定。
(三)以决议、决定方式进行立法授权的问题 1.如何看待授权决定的期限?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应当有明确的授权期限。2013年,常委会在听取李斌的说明后,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沈春耀在决定(草案)的说明中还强调了时间上的必要性:通过修改立法法来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职权,时间上恐难以适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实际工作需要。所谓决议,常常是面对重大纷争歧见而讨论后形成的多数共识,议而后决。质言之,通过或者发布决议是各级政权机关行使职权的最主要的形式。当时,党内对毛泽东功过是非的评价,以及要不要坚持党的领导和走社会主义道路,出现了疑惑和争论,在经过数千高级干部讨论的基础上,再由中央全会充分讨论形成的共识,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决议,而不宜叫决定。
但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常委会也只能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进行权宜式立法了。行使决定权的结果,当然可以,而且一般也应当称为关于某一事项的决定,但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类事项的决定,最终多数是被称为决议的。但在具体的统计中,这本统计资料并没有标明哪些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哪些是有关特定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即两者的关系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如前所述,2017年,常委会决定在全国各地推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县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
8.提案主体要求作出决议的,适宜作出决议。而1989年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决议,这份文件称决议而非决定,就是恰当的。
这样,决议、决定的明显区别还是,凡会议通过的叫决议,不宜叫决定。凡宪法法律规定由两机关行使决定权的,或者法律性较强的、改革探索性的事项,宜称决定。
分析以上4个案例,可以发现几个特点:(1)常委会的决定所调整的都是国务院或者军队内部组织的职权,属于国务院或者军队职权的一个分支,而不是对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调整。这就出现一个问题:一个法律效力时间较短的决定,却成为另一个法律效力时间很长的决定的制定根据,那么,如何看待两者法律效力之间的关系? 在决议、决定与法律的效力高低方面,还有一个很不容易被理解的案例: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3)决定所要调整的职权,本身就是宪法法律或者相关法规已经规定的,而不是常委会新创设的一项职权,即常委会没有为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创设新的职权。如果以是否以会议通过为标准,在其他党政机关可以作区分,但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不好区分。比如,有关人事任免、战争和平、条约协定、勋章荣誉称号等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决定权,作出决定后,再由国家主席行使任免、发布、宣布、接受、派遣召回或者批准废除等职权。比如,经会议通过的,应当叫决议,而对决定,就没有明确要求由会议作出。
再比如,全国人大于1955年对自己制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关于地方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的规定,作出修改的决议,这个决议本身取代了法律的原有规定,成为法律的新内容,又怎么能说其效力低于地方组织法呢? 离现实更近的例子是,202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个决定虽然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但是,能说它的法律效力就比基本法低吗?恐怕不能。但这个办法对两者适用的事项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太容易区分的情况。
而与法律性直接对应的一般是指政治性,那么,是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还有一种属于政治性质的?如果有,这种政治性质的决议、决定,又有什么标准和特点?是否具有约束力或者规范性?与法律性的决议、决定又有什么区别?而除了这两类性质之外,还有没有其他性质的决议、决定,或者说是既不能归于法律性质,也不能归于政治性质的决议、决定?这些问题都需要慎重研究。这就使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了很多决议、决定,但这些决议、决定应当对应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哪些具体职权,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则很不清晰。
而与此同时,又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同样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或者是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为什么绝大多数的叫决议,少数的又叫决定?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二)1954年《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一揽子通过了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3)事物成为另一事物主导的先决条件,起主导作用。
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宪法只规定了一种情况,即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这几个通知也是独特的公文形式,但常委会在1957年后再未运用,而批复实际类似于决定或者今天常委会法工委的法律询问答复。例2:如前述,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规定海警局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应执法权,即对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做了调整。当然,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情况已经超过这四类了,下文将继续分析。
这两个决议都是政策性的。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对一般行政区域,比如上海的浦东新区、福建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等特殊区域,可否进行适当立法授权?如果可以,是由全国人大还是它的常委会作出决定合适?宪法体制和法理基础又是什么? (四)设置特殊地方政权机关和批准特殊区域的问题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决定方式设置一些特殊的地方政权机关,实践中时有发生,但有一个问题需要研究:以改革试点为宗旨,临时设置全国性的地方政权机关,是由全国人大还是它的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合适?这方面是有先例的。
值得注意的是,与1954年《宪法》和那一时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以及地方行政机关有权发布决议不同,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均没有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发布决议,而是规定它们有权发布决定(国务院的部门只可以发布命令、指示、规章,既不能发布决定,也不能发布决议)。例5: 同样是设立一个节日,常委会于1981年通过了一个设立植树节的决议,但1985年设立教师节,用的又是决定。
以上情况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的范围,除了宪法规定外,主要是由两个议事规则和监督法规定的,而且是在行使监督权时所运用的一种法定形式。对这两个阶段做适当的划分,是必要的。
从上述情况看,有关人大工作的工具书也未能解决决议、决定含义的区别问题。2.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既有立法方面法律问题的决定,也有行政执法方面法律问题的决定,还有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执行法律问题的决定,但各类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不就是宪法和这几方面的法律吗?即使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也要依据宪法法律行使职权,所以,所有针对国家机关职权行使作出的决定,都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找到与法律的关联点,都可以说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更重要的是,所有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找到与法律的关系或者联系点。根据这个办法的规定,决议、决定是两个不同的公文种类。
(二)国家机构职权调整方面的问题 从1982年《宪法》实施之前的情况看,常委会以决议、决定调整职权的,主要集中于国务院的内部组织。考察这些细微的宪法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区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行使职权的区别变化,会有所启示。
总结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内容可以发现,与决议相比,作出决定比较灵活,涉及的事项比较具体,其中多数是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和关于一届立法会议员履行职责的决定,也是这个决定的制定根据。
比如,1956年、1958年、19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作出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议,关于批准国务院调整若干直属机构的决议,关于批准国务院调整直属机构的决议,这说明常委会可以对较大范围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调整。这个案例也说明,以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监察法规制定权的问题,比单独作出决定更为合适。